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 10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 108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聂拥军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聂拥军负担200元,来伊份公司负担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聂拥军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聂拥军负担400元,由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