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

10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

108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聂拥军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聂拥军负担200元,来伊份公司负担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聂拥军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聂拥军负担400元,由安徽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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