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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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贸易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民政局立即履行(2019)皖13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民政局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民政局判决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民政局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冶金属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民政局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