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3146号 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子平,总经理。 被告:博爱县弘昌塑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世昌,总经理。 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爱县弘昌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毕琼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