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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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 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英德市德洲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投融资-建设-移交)协议书》,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投融资-建设-移交)合同》,解除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投融资-建设-移交)回购协议》,解除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工程回购协议-补充协议》,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投融资-建设-移交)合同-补充协议》,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横北一号路道路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横北二号路道路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横北三号路道路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滨湖北路道路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天佑北路道路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大站新区第一小学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东岸北片区排涝站升级改造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东岸南片区排涝站升级改造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排涝水系(湿地公园)工程单项合同》,解除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英德市东区市政基础设施BT包1之英德市大站新区安置区工程单项合同》。 二、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前期费用和代付款76341548元。 三、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9767350.92元。 四、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利息(利息以76341548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前期费用和代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9298818.84元)。 五、驳回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097.37元,由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097.37元,由英德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负担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