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
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廉江市五洋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3122931.74元给原告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利息224774.45元及从2020年1月1日起以代偿借款本息3122931.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代偿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廉江市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梧村垌片区的机器设备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原告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廉江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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