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阜宁县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121292.86元,其中112695.14元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13);剩余8597.72元汇入原告***指定的射阳县人民医院银行账户(账户名:射阳县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2×××6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9元、鉴定费1760元,合计4619元,由原告***负担26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