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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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贷款本金160331.64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5514.9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正常息与罚息为基数,均在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荧鸿城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