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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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利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利爵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08,590.4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