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利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利爵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利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利爵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08,590.4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