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6025.8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