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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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591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住***。 负责人:郭小卿,该支行行长。 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孙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贤、孔令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雅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