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591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住***。

负责人:郭小卿,该支行行长。

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孙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贤、孔令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雅莉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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