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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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年利率20%计算,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至偿还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645元。 以上交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的二分之一。 六、驳回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尚未清偿的债务和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本案受理费12166元,由被告福建成隆化工有限公司、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