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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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尚欠透支本金120430.62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30日的利息19688元、手续费8582.91元以及从2019年3月31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2.7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1668.69元,被告***负担3274.0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