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新化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为52230.21元,本息共计2552230.21元;2020年3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湖南新化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水车镇水车村农贸市场(14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3号)、141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7号)、21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0号)、211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11号)、215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6号)、218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5号)、225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9号)、226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職0001894号)、227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6号)、228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5号)、229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2号)、23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8号)、233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10号)、234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4号)、25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7号)房产的抵押物以及被告***、***位于水车镇水车村农贸市场243房-249房(新房字第XS01312302号)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