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房屋租金73262.07元;

二、被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3262.07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被告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800元,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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