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43号之一 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连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琦,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宝奎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陆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