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43号之一

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连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琦,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宝奎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陆伟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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