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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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522127.78元及利息(以2522127.78元为基数,按年率24%为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律师代理费161450元; 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向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6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