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电力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信达变压器有限公司 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连信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68.2万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8.2万元的利息(滞纳金),其中157.8万元的利息(滞纳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210.4万元的利息(滞纳金)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二者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在被告付清以上货款本息时将取回的变压器附件交付给被告并安装完好(附件明细:有载分线开关机构箱及连接杆2个、QJ4-80A型气体继电器2套、QJ4-25型气体继电器2套、6套低压接线端子排52、8套高压接线端子排30、有载开关储油柜(含油表)2套、油面温度显示器4套、FJL-3电流检测仪2套、变压器油(45#)2桶、吸湿器2套、球阀2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