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绿阳饮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市绿阳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计468387.99元; 二、哈尔滨市绿阳饮品有限公司承担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货款468387.99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5.8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10845.82元,由哈尔滨市绿阳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