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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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删除、更改相关网站上显示有“传化”的图片、字样; 二、扬州二十四小时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2万元; 三、驳回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被告负担13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