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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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亚非5D星光影视城栏杆、护栏工程工程款127644.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9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亚非5D星光影视城栏杆、护栏工程保修金6718.11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保修金履行完毕止。) 三、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亚非5D星光影视城景观绿化工程工程款291460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止。) 四、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亚非5D星光影视城景观绿化工程保修金153400.3元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保修金履行完毕止。) 五、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亚非5D星光影视城景观绿化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保证金履行完毕止。) 六、驳回原告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