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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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交通事故损失787355.27元。 案件受理费1167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已经预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应当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