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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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廊坊泽坤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泽坤木业有限公司(原文安县神农建筑模板厂)货款1094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被告欠原告货款109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廊坊泽坤木业有限公司(原文安县神农建筑模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3元减半收取计73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康市秦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