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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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款50000元(票号为GB01××××9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4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4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