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亮锋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华泰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市华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04万元及利息(以134.0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坊子区鹏程机械厂、***、潍坊亮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坊子区鹏程机械厂、***、潍坊亮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市华泰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4元,减半收取计8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32元,由被告潍坊市华泰铸造有限公司、***、坊子区鹏程机械厂、***、潍坊亮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