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8836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874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4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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