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各项赔偿款合计17935226.80元和截止至2018年10月份起诉时的利息损失6456681.65元;并自2018年11月份开始,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17935226.80元为本金,继续支付赔偿款利息至全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取的评估鉴定费用212800.00元,由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0000.00元,由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承担132800.00元(前述评估鉴定费用分别由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德玉

审 判 员  江 峰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富丰

书记员刘舒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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