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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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8,098.2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账户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共计46,561.4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20×××82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9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2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