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 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安区平安货物搬运服务队装卸费、保洁费147871元以及该款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云安区平安货物搬运服务队押金10万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安区平安货物搬运服务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