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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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 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泰隆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792550.74元,并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29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9月10日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28日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4日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8日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鑫泰隆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主债权本金500万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55元,由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鑫泰隆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