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3001司救执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冯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30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30刑终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才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冯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才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给付赔偿款924185.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赔偿617592.66元,被执行人才某某赔偿10000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赔偿60000元,剩余案款因才某某、周某某家庭困难无法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为困难户,我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积极上报州委政法委、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级部门高度重视,加快审核,经量化后予以批准司法救助金134000元,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申请执行人承诺息诉罢访,同意我院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甘30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