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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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 浙江省缙云县华东机床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货款186000元,并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货款186000元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