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哆啦A梦”形象的棉花糖产品; 二、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晋江市金喜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