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苏州创捷傲威电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创捷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3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