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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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8710000元、利息977914.52元、罚息(含复利)575173.9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止,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0元; 三、若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牌号为浙G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9元,减半收取69004.5元,由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