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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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粤1302执617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科特大道58号风尚国际一楼南侧及二楼整层。 负责人:焦海平。 被执行人:***,女,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 被执行人:***,男,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 被执行人: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16层02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专。 关于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48168.26元,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