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通满族自治县奥通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途驰晟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民终95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奥通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绍杰,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通途驰晟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仁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泽,辽宁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奥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通途驰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变更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奥通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通途驰晟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7384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896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奥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111.4元,由吉林省通途驰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78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伟杰审判员王玉川审判员赵文涛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思书记员张航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