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乐易烁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广利福便利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广利福便利店(经营者:***)向原告广西乐易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0.6元;

二、被告南宁市广利福便利店(经营者:***)向原告广西乐易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2930.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宁市广利福便利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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