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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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拖车及施救费用、车损评估费用、车辆维修费用计人民币28875元;被告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28875元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已预交261元),由被告***、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