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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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450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32016.7元[(150262.49元+1500元-45040元)×30%],合计77056.7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舞钢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9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982元,***负担1950元。鉴定费1300元,由***、舞钢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0元,***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