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封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7执4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建勋,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年**月**日生,住***。 关于刘建勋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621485371517×××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98.05元,现因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 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 62148537151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1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胜 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