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7执4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建勋,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年**月**日生,住***。

关于刘建勋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621485371517×××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98.05元,现因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

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

62148537151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1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胜 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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