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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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468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 二、安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行迹公司支付1900266.4元; 三、驳回行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13元,由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86元,由南京行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3元,由南京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86元,由南京行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