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本金29764.05元、利息3437.04元(利息计至2018年8月20日,自2018年8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负担16.5元,被告***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