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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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安信物流有限公司 剑河盛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贵州思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7060元; 二、贵H×××××号小型轿车车辆残值归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