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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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七项,即:“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费70000元”、“驳回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309566.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先分段计算后相加,具体分段计算方法为:以27804829.24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以34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4月5日至同年4月26日;以341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4月27日至同年6月7日;以321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6月8日至同年6月28日;以314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5日;以30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12日;以28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以25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7年1月24日至同年8月14日;以23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7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8日;以21639741.53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变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分段计息后相加:即以2733964.91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的利息,加上以1366982.46元为本金,计息时间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7844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0元,由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40元,安徽省中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