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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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宏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自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9日止;此后以92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8年9月5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75万元利息,合计本息以2000万元为限)”;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绿竹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徐州绿竹置业有限公司对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徐州宏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绿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徐州绿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徐州宏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徐州宏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由徐州绿竹置业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