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 天海建材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东营天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海建材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东营天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租赁费2800000元; 二、被告天海建材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水电费167370.62元; 三、被告天海建材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61.05元,减半收取计158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海建材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东营天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