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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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福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武汉福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15,0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328,024.76元(367,222.28-39,197.52),代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返还被告***39,197.52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计2,453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1,266.50元,被告***负担1,2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