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
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负担1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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