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衡水衡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58.02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1739.55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以上共计8047.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车辆损失费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车辆损失费8366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停运损失158752元、拆检费8000元、油缸检测费4000元、鉴定费6000元,以上共计176752元;

四、驳回原告***、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许庆国负担100元,原告济阳区彩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负担695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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