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恒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嘉恒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8)粤0606执12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恒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明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